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目录及要点
发布日期:2024-01-03 打印本页 (责任编辑:zhidecw) 浏览次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中撤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公告》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
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公告》明确,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公告》明确了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欢迎转载,本文标题: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目录及要点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若无意间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核实后第一时间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www.zhidecw.cn
送鲜花
(0)
扔鸡蛋
(0)